醫事機構及人員開、執、歇業各項申請表-醫療機構

依據醫療法第15條規定,醫療機構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經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開業申請,其申請人之資格、申請程序、應檢具文件至本局辦理。

最後異動時間:2023-03-16 下午 03: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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