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人員執、歇業及換發各項申請表
一、依據藥師法及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辦理
二、藥事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三、藥事人員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四、藥事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二、藥事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三、藥事人員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四、藥事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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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申請藥師(生)執業查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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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2申請藥師(生)執業執照換發查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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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3申請藥師(生)執業執照遺失補發查檢表
- A3申請藥師(生)執業執照遺失補發查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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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4申請藥師(生)歇業查檢表
- A4申請藥師(生)歇業查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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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南投縣藥事機構、藥事人員登錄異動申請書
- 01-南投縣藥事機構、藥事人員登錄異動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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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委任書
- 02-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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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執照遺失切結書
- 03-執照遺失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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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3-01-17 上午 11:5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