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申請作業須知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申請作業須知

110年8月12日訂定

  • 補助對象: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下稱本辦法)第二條之補助對象,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提出申請:
    1. 設籍本縣。
    2.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3.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4. 符合本辦法規定者。
  • 申請程序:
    1. 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非本人請另填具委託書,附件一),依南投縣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申請流程(如後附)提出申請。
    2. 醫療輔具補助採事前申請制,須取得核定函後始得購買(租賃),並於核定日起6個月內完成購買(租賃)及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局請款。
  • 申請方式: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親送或郵寄至本局或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者輔具線上申辦系統(https://atonline.sfaa.gov.tw/)」提出補助申請。
    1.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申請表(附件二)(可至本縣13鄉鎮市公所、衛生所、醫療院所索取申請表或至本局全球資訊網下載申請表;線上申請者,直接於線上申辦系統填寫基本資料)。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線上申請者,直接於線上申辦系統填入身分證字號)。
    3.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 線上申請者,直接於線上申辦系統填入身心障礙鑑定日期)。
    4. 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5. 診斷證明書(須為3個月內所開立) ( 線上申請者,於線上申辦系統上傳附件,務必清晰可識。)。
    6. 醫療輔具評估報告(依據「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辨理) ( 線上申請者,於線上申辦系統上傳附件,務必清晰可識。)。
  • 文件審核:7日內完成審核。
    1. 通過:發補助核定函予申請人。
    2. 不通過:
      • 文件不符:通知限期補正,限期未補正者,函文退件。
      • 資格不符:函文退件。
  • 請款: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親送或郵寄至本局提出請款申請,審核無誤則予以核撥。
    1. 醫療復健費用補助:
      • 領款收據(附件三)。
      • 申請人存摺帳戶封面影本
      •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或副本(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
      • 其他證明文件。
    2. 醫療輔具補助:
      • 補助核定函正本。
      • 醫療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正本、影本。
      • 廠商開具之醫療輔具產品型錄及保固切結書正本(附件四)。
      • 領款收據。
      • 申請人存摺帳戶封面影本。
      • 核定日起6個月內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須註明廠牌及型號)(提供收據者,須請廠商提出稅籍證明)
      • 租賃契約書正本、影本、切結書。(採租賃方式申請補助者檢附,依據「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辨理)
      • 其他證明文件。

                         (※補助核定函正本、醫療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正本、廠商開具之醫療輔具產品型錄及保固切結書正本、租賃契約書正本查驗後,以掛號寄
                          還,影本留存)

  • 注意事項:
    1. 醫療輔具申請人得於核定日起6個月內,依核定項目完成購置(租賃),並檢附第五點(二)應備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未依核定項目購置(租賃)者,不予補助。
    2. 申請人對醫療復健費用、醫療輔具補助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復查。
    3. 申請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或領取補助者,則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核發之補助款則限期返還。
最後異動時間:2024-07-05 上午 09: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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