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20條第一項:「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另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志願服務法施行前志工服務時數不予採計。惟志工如於本法施行前即於該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志工可於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後補行登錄自90年1月22日起之服務時數。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應依上述原則辦理。

 (一)應附文件:

   1、志願服務榮譽卡請領名冊

   2、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

   3、一吋半身照片1張

 (二)申請流程:志工符合相關規定,得檢附志願服務榮譽卡請領名冊、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等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中國青年救國團直屬台灣省南投縣團務指導委員會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三)持有榮譽卡福利:依據志願服務法第20條第二項:「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第三項:「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四)承辦單位:企劃及長期照護科

 (五)地址:南投市復興路6號

 (六)電話:049-2233828

最後異動時間:2022-12-12 下午 04: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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