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精神復健機構自費醫療收費標準

精神衛生業務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一、民眾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之方案規劃及執行事項。二、中央訂定之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三、病人就醫與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事項。四、病人醫療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五、病人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本局推展精神醫療照護業務,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保護病人之保護及權益保障。對於縣內精神醫療院所及復健機構除依中央辦理精神機構評鑑外,每年辦理督導考核並就改善事項進行後續輔導復查,以維護病人就醫安全。

 

一、精神疾病

      臺灣地區常見精神病 (思覺失調症、妄想症、躁鬱症等)而憂鬱症和焦慮症佔所有精神疾病的90% 以上,依據研究報告精神疾病的盛行率,自1990年的11.5%上升至2010年的23.8%,而常見精神疾病的危險因子包括女性、失業、低教育程度、其明顯影響日常活動功能,精神疾病在急性期時會有傷害自己、自殺、或是傷人的意念;但一般經過治療都能有顯著改善,反之未能積極妥善處理,則造成社區滋擾事件並危害民眾安全。

 

二、精神醫療及精神復健資源

      本縣為提供就近性社區性精神醫療資源及提升精神疾病照護品質,每年辦理精神醫院及復健機構督導考核機制,建置病患出院後追蹤照護銜接機制,透過追蹤及關懷訪視使病患得於在社區中生活。本縣精神專科醫院計3家,可收治病人住院治療,精神科診所 4 家提供精神科門診。本縣社區復健中心計5家、康復之家4家、精神護理之家3家,可提供精神病患出院後復健治療及長期照顧服務。

 

三、如何面對精神疾病

      精神病人只要規則服藥就醫病情穩定,讓家屬及民眾了解其實精神疾病並不可怕,因為社會大眾對它的不暸解所產生的恐懼及污名化,因此延誤了就醫適當時機,使病情愈加惡化。只要適時的接受精神專業醫療,按時回診服藥治療,多參與社區復健活動,就像許多慢性疾病一樣,學習與它和平共存,心理生病一樣可以擁有好的生活品質。此外,家人和朋友的支持鼓勵,也是病患面對精神疾病時的溫暖支柱。積極參與復健訓練,超越疾病限制,看見自己的優勢,過著有希望、幸福的生活。

      精神疾病不該視為特殊疾病,精神疾病和慢性病一樣需要規則服藥,它只是心理生病了,就如同心臟病、糖尿病、高血壓等慢性病一樣,只要遵照醫師指示,按時服藥,定時回診,病情控制穩定,大多數人都可以與正常人一樣生活,如果發現自己或家人罹患精神疾病,不要害怕,勇敢面對,儘快就醫,以免延誤治療時機。

 

四、社區精神病患或疑似精神病患緊急送醫通報

      在社區中發現民眾出現暴力、毀損、傷害、縱火、偷竊、攻擊、自傷、傷人等行為時,可撥打電話通報110或119,轄區派出所警察、消防人員及衛生所護理人員會至現場情況先行判斷,若有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2條之要件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有自傷、傷人之虞,則協同家屬協助就醫,送至「就近」之適當醫院就醫處置。

 

 五、強制住院治療

      強制住院治療基於對嚴重病人最佳利益考量,當病人病情嚴重、情緒不穩定出現自傷傷人時,必須啟動強制措施讓病人進行住院治療,強制住院應符合精神衛師法第41條規定需經精神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但病人拒絕接受治療時則啟動申請強制住院機制,經審查會許可,才可以以強制住院治療病人。

 

 六、申請公費養護資格條件

      為妥善照顧需長期養護之低收入戶精神病人,政府於公立醫院設有公費養護床,個案家屬(申請人)可向本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電話049-2202662)辦理申請公費養護床,申請對象應具低收入戶資格並符合以下條件(一)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其診斷為為思覺失調症、躁鬱症及妄想症者。(二)無重大生理疾病、癱瘓或中、重度智能不足者。(三)未罹患顯有感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者。(四)未受監護處分或未因受刑事判決在執行期間,經醫療機構評估符合條件後始得收治。

最後異動時間:2023-07-26 下午 05: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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