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失智症日間照顧服務BB01-14、BD01-02
服務對象

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65歲以上失能老人
  2. 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3. 55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4. 50歲以上失智症者

補助標準
  •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之長照需要者,限用於專業服務照顧組合。
  • 不適用於長照住宿式機構之服務使者。
補助原則
  • 補助經費按長期照顧整合計畫核定之比率部分負擔。
  • 長照需要者使用各類服務,除照顧組合表中註明免部分負擔之組合外,應依照下列身分別自行負擔長照服務費(以下簡稱部分負擔):
    1. 列冊低收入戶、列冊中低收入戶、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 津貼發給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津貼者(以下代稱長照低收入戶),補助比例100%。
    2. 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津貼者、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以下代稱長照中低收入戶),補助比例95%。
    3. 前兩者以外者(以下代稱長照一般戶),補助比例84%。
  • 長照需要者及其家屬使用下列長照服務,除了依前點規定之部分負擔外,下列情形之費用亦須自行負擔:
    1. 超過核定之長照服務額度者。
    2. 照顧組合表載明服務內容及服務主體除了長照需要者以外,尚包括他人(主要為家人)且非為另一長照需要者,則其須自行負擔依照顧組合表規定比率之費用。
    3. 未載明於照顧組合表中之服務。



服務提供單位 (每年依據長期照顧整合計畫簽約機構為準)

最後異動時間:2022-11-15 下午 0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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