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89年9月25日府衛三字第89148360號公告實施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府行法字第09601098190號令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府行法字第09602285930號令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府行法字第09701214550號令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府授衛醫字第1090259954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府授衛醫字第1130158448號公告修正
項目 | 南投縣收費標準﹙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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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費 (單程行駛5公里以內者) |
上限700元(加護型800元) |
2、超過5公里(單程) 每公里之收費額(公里數計算) |
上限25元(公里數以來回計算) |
3、過路費 |
按實際支付額計收 |
4、隨車使用藥材費 |
按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計收 |
5、救護人員費(每小時)(單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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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 |
上限1500元/小時 「星期六、日及國定假日期間(0時至24時;以出車日計算),人員費用*1.5倍計收」 |
護理人員 |
上限600元/小時 「星期六、日及國定假日期間(0時至24時;以出車日計算),人員費用*1.5倍計收」 |
救護技術員 |
初級救護員(EMT-1):400元/小時 「星期六、日及國定假日期間(0時至24時;以出車日計算),人員費用*1.5倍計收」 中級救護員(EMT-2):500元/小時 「星期六、日及國定假日期間(0時至24時;以出車日計算),人員費用*1.5倍計收」 |
備註:
一、設置救護車之機構依上表規定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交病人或家屬收執。
二、救護人員費用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超過1小時以每30分鐘為計算單位,未滿30分鐘以30分鐘計算之(含救護人員到院後接送病人交班勤務時間)。
三、收費換算及明細內容必須詳列
(一)行駛單程里數在5公里以內者一率以基本費計收。
(二)行駛單程里數在5公里以上者其收費計算程式為:基本費+【(病患出發點)至目的地距離公里數-5公里)×2×25元】。
(三)救護車屬專車載送病患以公里數來回計算收費。
四、收費內容必須詳列:
- 行駛里程數
- 過路費
- 使用藥材費
- 醫護人員費用。
五、消防、衛生機關及公立醫療機構之救護車得以不超過收費標準原則下,依程序報准收費。
六、未具救護人員身分不得執行救護及運送業務,亦不得收費。
七、救護人員施行救護必需填具救護紀錄表並簽章視同病歷保存以備查。
八、如有特殊情形之收費,應報南投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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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縣救護車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