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跨區申請
一、依據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
二、救護車跨區請於2週前(以本局收文日起算14個工作天),來函向本局提出申請,未於2週前提出申請本局不予受理。
三、相關詳細規定請參照以下附件。
最後異動時間:2023-09-26 上午 1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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