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南投縣政府衛生局稽查游泳(溫泉)場所水質抽驗結果

南投縣游泳業與溫泉業水質微生物衛生標準及抽驗依據本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規第14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進入營業場進行衛生稽查;必要時並得抽驗檢驗。營業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不得有規避、妨礙或拒絕等行為。前項稽查或抽樣檢驗結果,主管機關得公布之。

本局為維護縣民健康,會不定期抽驗游泳池或溫泉浴池水質微生物,其水質抽驗頻率如下:

游泳業:每年3月至9月期間,每月抽驗1次,或不定期抽驗,倘該月份無營業者,則不抽驗。

溫泉業:每年10月至隔年2月期間,每月抽驗1次,或不定期抽驗,倘該月份無營業者,則不抽驗。

南投縣游泳業與浴室業水質微生物衛生標準 游泳業採用加氯方法消毒者,其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備有餘氯測定器;每日進行酸鹼值與自由有效餘氯測定至少4次;每日進行一次結合餘氯測定;並將測定結果公布於明顯處所。採用其他方法消毒者,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水質酸鹼值應保持在6.5至8之間。 自由有效餘氯量應保持在百萬分之一至百萬分之三;結合餘氯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一 (1mg/l)或自由有效餘氯的二分之一 (以N,N-diethyl-p-phenylenediamine, DPD法檢測)。

游泳業及浴室業者水質微生物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總菌落數:在攝氏35℃(以正負1℃為誤差範圍)環境下培養48小時(正負3小時範圍)後,每1ml含量,應低於500CFU。

大腸桿菌:每100ml水之含量,應低於1CFU(或1.1MPN)。

最後異動時間:2024-01-24 上午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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