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長期照顧十年計畫-長期照顧機構式服務補助計畫

 

一、113年起新案申請: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5倍,符合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申請補助之長照需要等級,全額補助新臺幣2萬2,000元整。
  • 服務對象:年滿65歲以上,及55歲以上原住民。
  • 補助標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需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5倍者之重度失能者(長照需要等級第7級至第8  級)。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5倍者之中度失能(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至第6級),經評估家庭支持情形,確有進住必要者。
(三)、辦理前述(二)之案件,「符合中度失能者,評估家庭支持情形,確有進住必要者」,依上述補助計書第三點補助對象及標準,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及本府社會及勞動處評估符合「中度失能(4-6級)者」且具有下列情形者,經評估其家庭支持功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確有進住必要者得專案補助:
1.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
2.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妨害自由、身心虐待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
3.無生活自理能力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之老人。
4.被留置於機構後棄之不理之老人。
5.户內無親屬之獨居老人。
以上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年齡達65歲以上,原住民達55歲以上老人,列為本府通報老人保護性案件,由本府保護性社工人員評估轉介,為適用補助計畫之依據。
 
二、舊案且仍在住宿式機構受照顧者:
  • 原符合112年12月31日前列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1.5倍以下,仍可適用上開專案之規定補助。
  • 自113年度1月1日起列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申請「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案」補助,將列為新案審理,須列冊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惟符合前項補助標準(三),方能為受補助對象。
 
三、未符合申請者:
建議可申請本府「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以紓其困境。

 

四、長期照顧機構服務一覽表(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如附件檔案)

 

最後異動時間:2024-05-30 下午 04: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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