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訊息

防範登革熱疫情擴散,主動清除孳生源

(一) 為預防登革熱民眾應主動清除所屬場域及住家室內外之積水容器及積水處,避免孳生病媒蚊幼蟲(孑孓);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二) 民眾應接受防疫人員實施病媒蚊孳生源檢查、強制戶內外孳生源清除與查核及必要之殺蟲劑空間噴灑或其他化學性防治措施;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三) 登革熱發生時,本縣轄內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對於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應配合本府衛生或環保等防疫人員從事防疫工作;違反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
(四) 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防疫人員所為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違反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最後異動時間:2023-07-17 下午 02: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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