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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防疫措施
南投縣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防疫措施_P1
南投縣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防疫措施_P2

主旨:公告「南投縣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防疫措施」。

 

依據: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項、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6款、第38條第1項及第43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執行時間:自本府公告之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執行對象: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及民眾。

三、應配合之防疫事項: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為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發生,本縣轄內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本公告主動清除所屬場域及住家室內外(含空地、空屋、防水巷、側溝、屋後溝、工地、公園、菜園花圃、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地下室等防空避難設備及頂樓)之積水容器及積水處,避免孳生病媒蚊幼蟲(孑孓);,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疫情發生地區(經衛生主管機關證實為登革熱、屈公病或茲卡病毒感染症陽性病例之住家、活動地及可能感染地點)周邊半徑400公尺範圍內之公、私場所,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接受防疫人員實施病媒蚊孳生源檢查、強制戶內外孳生源清除與查核及必要之殺蟲劑空間噴灑或其他化學性防治措施;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三)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登革熱、屈公病或茲卡病毒感染症等传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视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執行本府公告之防疫措施;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四)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登革熱、屈公病或茲卡病毒感染症發生時,經本府事先通知本縣轄內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其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場者,本府衛生或環保等防疫人員會同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得逕行進入本縣轄內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必要時,並得要求村(里)長或鄰長在場。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

 

(五)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第2項定,傳染病或疑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防疫人員所為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3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最後異動時間:2024-03-12 下午 03: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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