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食品衛生管理法所稱之食品包括國內製造之食品及國外進口食品。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應標示事項,國內製造廠商及外國食品進口商均應遵行。

 

定義

  食品衛生管理法所稱之標示,係指標示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用以記載品名或說明之文字、圖畫或記號。

 

目的
  • 維護生產者信譽。
  • 保障消費者權益。
  • 建立良好商業規範。
  • 利於衛生管理。

 

標示事項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和食品用洗潔劑,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 品名
  • 食品之品名,應使用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無國家標準者,得自定名稱,食品添加物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依前項規定自定品名者,其名稱應與主要原料有關。
  • 內容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下列事項,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1. 重量、容量以公制標示之。
    2. 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
    3. 內容物含量得視食品性質註明為最低、最高或最低與最高含量。
  • 食品添加物名稱
  • 食品添加物名稱請參照衛生署編印之食品衛生管理手冊之(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稱之名稱。
  • 製造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並加註輸入廠商名稱、地址。
  • 製造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製造日期應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其年、月、日。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食品衛生管理法有關標示廣告管理事項除上述規定外,尚有下列事項之規定此問題甚為普遍值得重視,尤其投機業者以在國外收購即將逾保存期限之廉價食品大量進口,而易造成食品衛生安全上的問題。

  •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洗潔劑之標示,不得有虛偽,誇張或易使人誤認有醫藥之效能。
  • 國內製造者,其標示如兼用外文時,其字樣不得大於中文。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 由國外輸入者,由輸入廠商於銷售前依規定加上中文標示。
  • 其經改裝或分裝者,並應標示改裝或分裝者之名稱及地址。
  • 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經各級主管機關抽樣檢驗者,不得以其檢驗之結果作為標示、宣傳或廣告。
  • 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經各級主管機關抽樣檢驗者,不得以其檢驗之結果作為標示、宣傳或廣告。
最後異動時間:2023-06-15 上午 11: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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