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
公告訂定「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2014-6-10】
衛生福利部103.06.10.部授食字第1031301291號公告訂定「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未有營養宣稱之下列包裝食品,得免營養標示:
- 飲用水、礦泉水、冰塊。
- 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鮮、冷藏或冷凍之水果、蔬菜、家畜、家禽、蛋品和水產品。
- 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咖啡、草本植物等。
- 非直接食用之調味香辛料、調理滷包。
- 單方提香用之調味香辛料。
- 鹽及鹽代替品。
- 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原料。
三、前點所列食品,如欲提供營養標示,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總說明
為使國內包裝食品營養標示制度得以順利推動及落實,並考量實務上及國際間趨勢,針對部分食品具有標示上之困難,或是單一成分、營養成分微量之食品,實無提供營養標示之必要性及意義性,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爰訂定「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全文計三點,其訂定要點如下:
一、 訂定之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第二點)
三、 自願提供營養標示者之規定。(第三點)
規定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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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
法源依據。 |
未有營養宣稱之下列包裝食品,得免營養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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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點所列食品,如欲提供營養標示,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
自願提供營養標示者,仍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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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3-06-12 下午 05:3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