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食品標示與廣告

  食品衛生管理法所稱之食品包括國內製造之食品及國外進口食品。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應標示事項,國內製造廠商及外國食品進口商均應遵行。

定義

  食品衛生管理法所稱之標示,係指標示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用以記載品名或說明之文字、圖畫或記號。

目的
  1. 維護生產者信譽。
  2. 保障消費者權益。
  3. 建立良好商業規範。
  4. 利於衛生管理。
標示事項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和食品用洗潔劑,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1. 品名
    食品之品名,應使用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無國家標準者,得自定名稱,食品添加物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依前項規定自定品名者,其名稱應與主要原料有關。
  2. 內容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下列事項,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1. 重量、容量以公制標示之。
    2. 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
    3. 內容物含量得視食品性質註明為最低、最高或最低與最高含量。
  3. 食品添加物名稱
    食品添加物名稱請參照衛生署編印之食品衛生管理手冊之(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稱之名稱。
  4. 製造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並加註輸入廠商名稱、地址。
  5. 製造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製造日期應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其年、月、日。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食品衛生管理法有關標示廣告管理事項除上述規定外,尚有下列事項之規定
此問題甚為普遍值得重視,尤其投機業者以在國外收購即將逾保存期限之廉價食品大量進口,而易造成食品衛生安全上的問題。
  1.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洗潔劑之標示,不得有虛偽,誇張或易使人誤認有醫藥之效能。
  2. 國內製造者,其標示如兼用外文時,其字樣不得大於中文。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3. 由國外輸入者,由輸入廠商於銷售前依規定加上中文標示。
  4. 其經改裝或分裝者,並應標示改裝或分裝者之名稱及地址。
  5. 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經各級主管機關抽樣檢驗者,不得以其檢驗之結果作為標示、宣傳或廣告。
  6. 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經各級主管機關抽樣檢驗者,不得以其檢驗之結果作為標示、宣傳或廣告。
範例說明
  1. 品名
    果汁飲料之品牌或品名不得使用「肝得健牌、干得健」等。類似藥品名稱或影射療效之字句。(70.5.27衛生署藥字第三二七八一九號)。丸、散、膏、丹係藥品專用名稱,食品不得引用。(78.4 .25衛生署食字第八○一九四三號)。
    「機能性食品」目前並無明確定義,且其並非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所稱之品名,不得使用作為食品之品名(79﹒8﹒22衛署食字第八一九九五六號)。 以自來水為原料產製之瓶裝水,不宜標示「天然礦泉水」(78.8.24衛署食字第八二三二七○號)
  2. 內容物
    罐頭食品罐外標示內容量及固形量之合理誤差範圍判定,應依中國國家標準CNS九七四食品罐頭檢驗法(裝量測定)之規定。(78.11.8衛署食字第八四○四二四號)。
  3. 食品添加物名稱
    添加阿拉伯樹膠之食品得標示含有「天然纖維」字樣。(79.8.22衛署食字第八一九九五六號)。「食品中添加防腐劑、抗氧化劑、漂白劑或香料」應標示如下:
    • 食品中添加有防腐劑、抗氧化劑或漂白劑者,應標示其名稱及用途名。 例:「已二烯酸(防腐劑)」。
    • 食品中添加有香料者,得以「香料」標示之,如添加之香料屬天然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78.6.12衛署食字第八一○五八六號)
  4. 製造廠商名稱、地址及製造日期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所稱「地址」,不得以郵政信箱、電話號碼或其他方式代替。(74.4.4.徫署食字第五二五二二五號)。
    食品之製造日期凡以公元年月日(西曆)標示者,其年分之前兩位數字得省略之(如「1990」可標為「90」)。 (79.2.7衛署食字第八五七四七八號)
    食品製造日期之標示,如以「保存期限至某年某月某日止,保存期限 天(或月、年)之方式標示,仍能推算辨明其製造日期,則亦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76.3.6衛署食字第六四三○九九號)。
    鮮乳、脫脂乳、淡煉乳、加糖全脂煉乳、加糖脫脂煉乳、乳油(Cream)、調味乳、酵乳、合成乳及其他液態乳製品應加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75.8.24衛署食字第六○九四八四號)。
    保存期限的定訂,應由廠商就其產品的包裝及保存狀況等而自行決定,只要在此期限內產品無變質、腐敗及其他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之事情發生,並在此期內負全責;縮短保存期限,自不與食品衛生管理法相悖。(72.9.10衛署食字處第二六九八號)。
  5.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1. 食品原料
      食品原料應標示如下:(78.6.12衛署食字第八一○五八 六號)。
      • 食品原料(成分)為二種或二種以上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 食品原料(成分)如有主、副原料區分者,得以主原料及副原料分別標示之,惟各部分原料為二種或二種以上者,仍應以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2. 食品添加物

      自75年11月l日起製造之食品添加物(含加工、製造、 調配、改裝及輸入產品)除應於容器或包裝之上加標示本署查驗登記發給之許可證字號外,並應顯著標示「食品添加物」字樣。(75.10.5衛署食字第六二○四○六號)

      自77年1月1日起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該品之使用食品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於容器或包裝上。(76.6.4.衛署食字第六六一八九一號)。

    3. 乳品及嬰兒配方食品
      「嬰兒配方奶水」之標示除應符合本法第十七條及本署75.12.31衛署食字第六三六五二四號公告外,並應於瓶外顯著標示:(79.12.27衛署食字第九二三二六○號)。
      • 本署核備字號。
      • 僅供醫院使用。
      • <保存期限。
    4. 冷凍食品類
      冷凍食品類除應標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規定之事項外,另應標示下列事項:
      • 類別:
      • 冷凍鮮魚介類。
      • 冷凍生食用牡蠣。
      • 冷凍生食用魚介類。
      • 冷凍食用鮮肉類。
      • 冷凍蔬果類: a.直接供食者。
      • 冷凍蔬果類:b.需加熱調理後始得供食者。
      • 保存方法及條件。
      • 需調理後供食者,其調理方法。
      • <(76.5.19衛署食字第六六一五六五號)/li>
    5. 含咖啡因飲料茶、咖啡及可可飲料

      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5OOppm。咖啡因含量未超過 2OOppm者,得免標示含咖啡因;咖啡因含量超過2OOppm者,應標示咖啡因含量或「含咖啡因超過2OOppm」字樣。

      標示「低咖啡因」者,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0ppm。 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若含啡啡因,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00ppm且應標示「含有咖啡因」。(75.11.21衛署食字第六二一四六三號)。

    6. 虛偽誇張與涉及療效
      市售鮑魚罐頭,有以LOCOS罐頭假冒為鮑魚罐頭出售者,雖其加註「如貝殼魚類」中文標示,但如已標示「鮑魚」,則已涉嫌假冒。(74.3.19.衛署食字第五二一三一九號)。
      Pine fiber可屬一般食品原料管理,且該品依其加工方法係 為一種糊精,並非纖維,其為成分之標示自不得以「天然 纖維」、「植物纖維」或「天然植物纖維」等稱之。 (78.9.15.衛署食處字第二六○七號)。
      「久食輕身不老延年神仙」亦顯係誇大之詞。(79.1.11.衛 署食字第八五一六二三號)。
      「具有整腸、消化的功能」文詞係常用於藥品製劑之效能, 如作食品之標示、廣告、易使人誤認有醫藥效能,違反食 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規定。(79.2.8.衛署 食字第八四六三○○號)。
      「腦樂寧」之品名及其標示「加恩類似片仔黃素」,涉屬 虛偽、誇張或易使人誤認有醫藥效能,係違反食品衛生管 理法第十九條規定(80.9﹒7.衛署食字第九六七八三五號)。
      (註:加恩為Cayenne pepper屬Capsicum之食品,片仔 黃素為中藥之成分)。
      「蜂農牌純粹蜂蜜」標示「健康美容」,係違反食品衛生 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80.9.27.衛署食字第九八一一二三號)。
最後異動時間:2023-06-12 下午 02: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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