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標準

南投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暨慢性病防治所門診醫療收費標準

93年1月16日府衛企字第 09300087070 號公告

98年8月19日府行法字第09801750420號修正令發布

第1條
南投縣政府為俾利辦理公共衛生保健,便利地區民眾醫療照護與醫療門診業務之可近性服務,提昇衛生醫療水準及醫療服務品質,特依醫療法第21條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第2條
南投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暨慢性病防治所門診醫療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南投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暨慢性病防治所門診醫療收費標準」附表

項目

收費標準

備註

掛號費

免費

 

診察費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依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日合理門診量以內之診察費標準給付)

 

藥事服務費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藥品費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法第5章第50條第1項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品費用」

2.98年03月19日投衛局藥字第0980400060號修正函頒辦理。

3.一般民眾支付:

(1)部份負擔50元(不變)。

(2)藥品費部份負擔每超出100元酌收20元,最高不超過200元。

檢驗費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健康檢查費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健康證明書(一般體檢)

70元

(1.規費40元;2.每加發一份加收10元)

 

預防注射證明書

50元

(含規費20元;每加發一份加收10元)

 

出生證明書

20元

(每加發一份加收10元)

 

傷害診斷證明書

300元

(1.規費280元;2.以四份計每加發一份加收10元)

 

疾病診斷證明書

80元

(1.規費65元;2.每加發一份加收10元)

 

死亡證明書

300元

(規費250元;四份以上每份加10元)

 

X光攝影費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注射技術費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最後異動時間:2023-06-12 下午 04: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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