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標準

南投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暨慢性病防治所門診醫療收費標準

93年1月16日府衛企字第 09300087070 號公告

98年8月19日府行法字第09801750420號修正令發布

 

第1條
南投縣政府為俾利辦理公共衛生保健,便利地區民眾醫療照護與醫療門診業務之可近性服務,提昇衛生醫療水準及醫療服務品質,特依醫療法第21條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第2條
南投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暨慢性病防治所門診醫療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南投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暨慢性病防治所門診醫療收費標準」附表

 

    93年1月16日府衛企字第 09300087070 號公告

                                    98年8月19日府行法字第09801750420號修正令發布

項目

收費標準

備註

掛號費 免費  
診察費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依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日合理門診量以內之診察費標準給付)  
藥事服務費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藥品費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法第5章第50條第1項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品費用」 2.98年03月19日投衛局藥字第0980400060號修正函頒辦理。 3.一般民眾支付: (1)部份負擔50元(不變)。 (2)藥品費部份負擔每超出100元酌收20元,最高不超過200元。
檢驗費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健康檢查費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健康證明書 70元 (1.規費40元;2.每加發一份加收10元)  
預防注射證明書 50元 (含規費20元;每加發一份加收10元)  
出生證明書 20元 (每加發一份加收10元)  
傷害診斷證明書 300元 (1.規費280元;2.以四份計每加發一份加收10元)  
疾病診斷證明書 80元 (1.規費65元;2.每加發一份加收10元)  
死亡證明書 300元 (規費250元;四份以上每份加10元)  
X光攝影費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注射技術費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最後異動時間:2023-06-09 下午 04: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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