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標準

南投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暨慢性病防治所門診醫療收費標準
93年1月16日府衛企字第 09300087070  號公告
98年8月19日府行法字第09801750420號修正令發布

 

第1條
南投縣政府為俾利辦理公共衛生保健,便利地區民眾醫療照護與醫療門診業務之可近性服務,提昇衛生醫療水準及醫療服務品質,特依醫療法第21條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第2條
南投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暨慢性病防治所門診醫療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最後異動時間:2023-06-06 上午 11: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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