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標準


南投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暨慢性病防治所門診醫療收費標準

93年1月16日府衛企字第09300087070號公告

98年8月19日府行法字第09801750420號修正令發布


第1條

南投縣政府為俾利辦理公共衛生保健,便利地區民眾醫療照護與醫療門診業務之可近性服務,提昇衛生醫療水準及醫療服務品質,特依醫療法第21條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第2條

南投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暨慢性病防治所門診醫療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南投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暨慢性病防治所門診醫療收費標準」附表
項目 收費標準 備註
掛號費 免費  
診察費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依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日合理門診量以內之診察費標準給付)  
藥事服務費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藥品費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1.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法第5章第50條第1項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品費用」
  2. 98年03月19日投衛局藥字第0980400060號修正函頒辦理。
  3. 一般民眾支付:(1)部份負擔50元(不變)。
    (2)藥品費部份負擔每超出100元酌收20元,最高不超過200元。
檢驗費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健康檢查費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健康證明書 70元 (1.規費40元;2.每加發一份加收10元)  
預防注射證明書 50元 (含規費20元;每加發一份加收10元)  
出生證明書 20元 (每加發一份加收10元)  
傷害診斷證明書 300元
(1.規費280元;2.以四份計每加發一份加收10元)
 
疾病診斷證明書 80元 (1.規費65元;2.每加發一份加收10元)  
死亡證明書 300元 (規費250元;四份以上每份加10元)  
X光攝影費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注射技術費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最後異動時間:2023-06-16 下午 05:28:59
  • 回上頁